昆明市國土資源局昨日發(fā)布通告,將于12月13日就《昆明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昆明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聽證。
原《昆明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中提出,閑置土地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jīng)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fā)建設的建設用地。
其中,土地閑置滿1年 的,將收取一定能夠閑置費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閑置滿1年的,按該土地出讓價款的15%收取閑置費;超過1年不滿2年的,以該土地出讓價款20%的額度全年均攤后,按月計收閑置費,閑置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而土地閑置滿2年的,經(jīng)原批準用地人民政府批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向社會公布閑置土地收回情況。 “新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將會在原辦法的基礎上進行一定修改?!毕嚓P部門工作人員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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