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很多地方因無法完成穩(wěn)定房價以及保障房的雙重任務,紛紛自己出臺調控政策,以免得受到“過分關注”。然而,調控問責并不是最終的目的。
中央政府為了防止房地產市場巨大波動演變成泡沫危機以及住房基本性質的改變對于民眾日常生活產生重大影響,這些年來采取了一系列的調控政策,并為了保證這些調控政策得以實施,中央政府引入了問責制度,目的是確保這些政策得到貫徹執(zhí)行。
這些年來調控政策雖然繁多,但無外乎兩個目的:一個是大力建設保障房,一個是穩(wěn)定房地產市場價格。建設保障房任務這些年來才有些起色,而穩(wěn)定房價的目標,不但沒有達到,反而促成了房價上漲。而監(jiān)督地方政府達到這個目標的手段主要也有三個:其一是確立房價調控目標,其二約談上漲過快地區(qū)的領導,其三是派出巡視組進行監(jiān)督。
然而,這些年來,我們的調控政策在現實中執(zhí)行的并不到位,效果也不盡如人意,被媒體戲稱為“空調”,問責也落實的不到位。是什么原因導致這種現象發(fā)生呢?
第一,房地產調控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并未取得一致共識。政府到底有多大權力干預房地產市場,這是一個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老命題了,在房地產市場上的具體表現在于,一些人認為這些年來房價一再上漲,是因為政府缺位甚至有意放縱房價,調控政策沒能擊中要害,另一些人持反對意見,認為這些年來房價越調越漲,主要是政府不適度的干預所致。因此,調控政策本身存在巨大爭議,特別是通過行政手段干預市場這一形式。不一致的共識是導致調控政策得不到執(zhí)行,問責無從落實的重要原因。
第二,調控政策本身具有含糊性和不連貫性,這導致無法清晰認定地方官員的責任。雖然說含糊性有利于地方根據各自實際情況進行調控,然而,過于彈性和過于含糊的目標,注定是無法落實責任的。政策的不連貫性主要體現在調控政策往往管幾個月,以前出臺的政策往往朝令夕改,這也導致地方官員無法執(zhí)行調控政策。
第三,客觀條件也制約了地方官員建設保障房和穩(wěn)定房價的努力。這些年來房價上漲,固然有政府調控不力的原因,更重要的還在于供需確實處于失衡狀態(tài)以及制度性因素誘發(fā)的。制度性因素主要是我們金融體系放縱了我們的貨幣超發(fā),我們的土地壟斷放大了我們土地推動房價上漲的動力。我們的地方與中央事與權不匹配,導致地方政府無力承建如此大規(guī)模的保障房,也無動力維系房地產市場的穩(wěn)定。
第四,地方政府依賴房地產經濟來拉動GDP的增長,患上了土地財政依賴癥。依靠土地市場的壟斷,地方政府追求土地價值的最大化,采取各種各樣的措施,暴漲土地價值“不貶值”,而執(zhí)行各種各樣的調控政策,等于自掘墳墓,因此,地方官員不愿意執(zhí)行調控政策,只要GDP發(fā)展起來了,責任可能就不那重要了,相反,如果將房地產打趴下了,GDP數據很可能就很難看,責任就大了。
第五,中央與地方追求的價值有不一致的地方。中央政府既要保障經濟發(fā)展保有適當的速度,也要防止房地產市場過度分化導致的社會不公,而地方政府則更側重于經濟增長。
最后,更重要的原因是,由于輿論主體在客觀上的差異,很多消費者無法正常地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消費者承擔了房價上漲和調控不力的后果,然而,很多人無法表達自身的訴求,也無法對調控政策執(zhí)行效果進行有效地評價和監(jiān)督。
實際上,調控政策執(zhí)行不力的責任落實問題并非問題的主旨,關鍵是當調控一再淪為空調甚至不再調控的時候,人們更加關注的是房地產市場對于整個經濟節(jié)奏的沖擊,以及房地產市場給整個中國社會帶來的各種直接或間接的影響。這不僅僅是房地產市場健康與否的問題,也是整個中國經濟節(jié)奏是否能夠適度轉換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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