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 劉薇)已貸款買過兩套房的王女士剛簽約購買第三套房,就遇國家出臺調(diào)控房價政策,無法從銀行貸款。她為此起訴賣房人解除合同,返還40萬元定金。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她的起訴。
今年4月12日,已貸款買過兩套房的王女士又與李女士簽訂買賣協(xié)議,約定購買后者的一套建筑面積為240余平方米的房屋,加上配套設施總價達540萬元。協(xié)議簽訂后,王女士支付了定金40萬元。但自4月17日,國家相繼出臺了房貸新政,銀行暫停發(fā)放第三套房貸款。無法再申請貸款的王女士于是以無力履行與李女士的購房合同為由,提起訴訟。
開庭時,李女士同意解除合同,但提出是否辦理貸款與合同的履行沒有關系,支付房款并不意味著只能通過貸款。她認為王女士不按時履行合同構(gòu)成違約,40萬元定金不應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按照房貸新政,王女士已不能按預期辦理按揭貸款,上述政策對其履約能力產(chǎn)生重大影響,對合同繼續(xù)履行產(chǎn)生重大影響,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支持。同時,她的行為并不構(gòu)成違約,李女士應當將定金返還。(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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