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梁芬認為要留下的物件沒在合同中載明,法院判決梁芬敗訴。4日,梁芬對記者說:“官司輸了,算是個教訓吧,說出來,提醒買二手房的市民,不要重蹈我的覆轍。”
法院查明,去年4月10日,梁芬買下東西湖區(qū)一套123平方米的房子,講好房價是31萬元,首付15萬元。同時規(guī)定,老房主江某將電視機、冰箱、沙發(fā)和窗簾留下。
梁芬收房后,才發(fā)現(xiàn)窗簾、熱水器和淋浴房不見了,她認為這違反了當初“固定在墻上的東西都不動”的口頭約定,而且,江某在卸陽臺上的晾衣器和客廳的頂燈時,扯壞了原來的吊頂,梁芬要求對方承擔房屋維修費用,遂堅持扣下尾款7000元。江某不服,認為梁芬故意找茬,去年9月7日將其告上東西湖區(qū)法院。
審理中,江某承認有這個口頭約定,窗簾是自己為了包電腦等帶走了。但熱水器和淋浴房,在賣房前2個月他就搬到自己的新房去了,根本沒打算賣。
法院認為,淋浴房、熱水器等不在雙方合同約定內(nèi),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梁芬主張的房屋維修費用,因房子本身就是二手房,維修費用應(yīng)由梁芬自己承擔。窗簾是合同中約定應(yīng)留下的物品,所以,江某應(yīng)將窗簾返還。一審判決梁芬支付給江某7000元,江某5日內(nèi)返還窗簾,否則抵扣750元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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