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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方瞞著對方把共有的房子給賣了,另一方還能追回房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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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一方未經(jīng)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chǎn)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析:只要第三方是善意購買,房子就追不回來了,但是被瞞著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做補償。
在一些城市,二手房價格增值幅度非?欤尣糠址恐髻u房后沒過多久就覺得價格偏低,后悔當時的賣房行為。于是,想方設法在辦理過戶登記時以各種理由“撕毀”合同。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就是最常用的理由之一。據(jù)北京市二中院去年年底的介紹,北京市賣方賣房后惡意違約的比例已經(jīng)占到了全部二手房交易糾紛的九成以上。還有一種情況是,夫妻之間確實有矛盾,于是一方就瞞著另一方偷偷把房子賣掉。但是無論如何,倘若買房的第三方在購買時是善意取得,付出了公平的價格,他的合法權益就應該得到保護。
當然,倘若夫妻一方背著對方把房子給賣了,另一方當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法院也會支持這個請求 ……[詳細1] ...[詳細2]
不過在實踐中,有不少判了但是執(zhí)行難,對方就是不還錢的情況。這也可以用合法手段來規(guī)避。我國的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的登記制度有缺陷,并無強制共有權人必須登記的措施,房屋產(chǎn)權登記往往僅登記一名所有權人,隱性共有人大量存在,這導致共有權人無法完全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體現(xiàn),在交易的過程中購房人很難發(fā)現(xiàn)還有其他共有人。所以,共有權人應該主動要求登記上自己的名字,這樣能夠防止房子被偷偷賣掉。
此外,這個新的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了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chǎn)給一方的父母買房改房的情況,離婚后,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不會被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chǎn)而被分割,但是另一方有權要求將自己的出資當做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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