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動產登記機構咨詢,在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首次登記的時候是否需要審查土地價款的繳納情況。對此形成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币虼藙潛芡恋匾卜謨煞N類型,一種是需要繳納費用,另一種不需要,因此即使是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應當審查土地價款是否繳納完畢。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4條、第45條以及《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3條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倍斗康禺a管理法》第23條的費用并非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價款,因此不應該在不動產登記時予以審查。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中的價款是指的安置補償費用,非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條的規(guī)定,我國的土地分為建設用地、農用地、未利用土地,而國有建設用地的來源有兩類,一是原有的建設用地,此時可能通過土地收儲或者是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取得,因此也會形成一些收儲和補償費用;第二是新增建設用地則需依法給予補償費和安置費;以及對土地進行整理,以達到凈地供地要求所需要的費用。因此在各地的《劃撥用地決定書》的要件中均有類似房屋征收決定、集體征地結案表、劃撥權益價款繳納證明等要件。
而國土部頒布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8條、第21條均明確規(guī)定,無論是劃撥土地還是出讓土地,都應該是凈地供地,因此在劃撥土地使用權中的土地費用的審查環(huán)節(jié)是在土地劃撥審批和供地環(huán)節(jié),而非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環(huán)節(jié)。
二、不動產登記中未做審查要求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4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提交“土地出讓價款、土地租金、相關稅費等繳納憑證”而在《不動產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8.1.3的要件審查中明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出讓合同和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憑證等相關材料;”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等相關材料;”
“以租賃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
從以上的規(guī)定對比可以看出,需要審查土地價款的登記類型僅限于出讓和租賃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而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并未有要求審查土地價款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雖然劃撥土地審批供應以及不動產登記均屬于自然局的職責范圍,但在具體行使時應該各司其職,不能混淆,不應將其他職能中需完成審查的事項轉移到不動產登記中,這也不符合國家提高效能,簡政放權的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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