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xù)加緊的政策調控讓樓市“金九銀十”正褪色成“鐵九通十”??覆蛔〉拈_發(fā)商選擇降價促銷;傷不起的老業(yè)主在各地掀起要求退房、補差價的維權行動,甚至引發(fā)暴力沖突。但再多血淚控訴也難掩市場本質,“只漲不跌”的神話終會破滅,為投資失誤埋單的只能是消費者自己。
新盤降價不違約,老業(yè)主求索賠無法律依據
房價下跌,老業(yè)主要求索賠,理由主要是降價行為侵犯了自己的權益。但買房子毫無疑問是一個市場行為,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僅限于開發(fā)商保質保量把售出房產,業(yè)主以定價支付,未來的價格波動的風險應該由業(yè)主來來承擔。
針對樓市降價,除非當事人簽署購房合同時約定了合同解除事由,比如“約定如果在一定期限內降價,開發(fā)商就構成違約,違約的后果是賠償 萬元。”否則業(yè)主要求補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在此前為數不多的求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的判決中,正是由于雙方在補充條款中作出約定:若購房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房價的3%,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法院正是基于這一約定而作出解除合同的判決。
前幾年樓盤持續(xù)漲價,有的樓盤一次提價就可以達到20%,三個月甚至可以翻番,業(yè)主也從來沒有將溢價部分還給開發(fā)商。事實上,開發(fā)商無論漲價還是降價,對已購房業(yè)主都不構成傷害。因為當初成交價是雙方認可、市場認可的。一旦房產貶值就要求開放商補償,這根本不是維權,而是不愿意承擔風險的耍賴、悔棋。
地產商沒義務補差價,購房合同與第三人無關
老業(yè)主對于降價感到憤怒、委屈的原因常常是“同一區(qū)位、同一戶型、同一棟樓的房子,相隔幾天時間便大規(guī)模降價?!蓖ㄟ^此類對比產生的差價,老業(yè)主要求地產商來補償。但回到房屋買賣合同的屬性,這類合同是甲乙兩方簽署,只對雙方有約束力,只涉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而與第三人無關。
開發(fā)商有權依據市場狀況及公司運營情況進行降價,已經購房的業(yè)主無權干涉。萬科曾在此類降價維權糾紛中打了一個極端的比喻,“不要說降價,就是開發(fā)商把房子全部送人,也是他的權利。開發(fā)商賣給甲多少錢,與賣給乙多少錢沒有關系,這是由合同的相對性決定的。”這類合同其實與購買民航機票一樣,同一架飛機上,有的人出了全價,有的人是三折,出了全價的人不能因此指責民航欺負消費者。
信貸調整不屬于“情勢變更”,全款退房難獲支持
降價售樓之后,不少已購房業(yè)認為他們的購房成本和未來支付風險相對突然增加,于是以“情勢變更”為由解除房產合同,挽回損失。但目前的房屋購買合同在附件中已約定,金融機構貸款政策變動不屬于“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以此理由退房的業(yè)主要承擔總房款20%的違約金。老業(yè)主不愿意支付幾乎相當于首付款的違約金,退房要求當然不被房產商接受。
法律專家解釋稱,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guī)定“客觀情況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才適用于情勢變更原則。房地產價格受市場或政策影響而波動明顯屬于商業(yè)風險范疇,不適用于情勢變更。否則,股民也能以股票下跌為由向證券公司提出維權索賠,豈不荒謬?
虛假宣傳取證難,“甜言蜜語”寫入合同才生效
買房人經常聽到售樓員的忽悠:“趕緊買,沒剩幾套房了,下期還要漲價”,“房價根本不可能降,我們的房子更不會降價”,也有售樓員信誓旦旦地給你保證:“房價真降了給您補償”,但這句話永遠不會寫入合同。當老業(yè)主依據這些“口頭支票”向開放商求償,自然很難獲得法律支持。工商部門也三番五次提醒消費者,“目前房地產虛假廣告投訴中,99%存在取證難的問題,消費者購房時要提前保存證據。”
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屬于企業(yè)宣傳行為,很難取證作為違約證據。除非有錄音,證明開發(fā)商曾承諾房價下降將給予賠償,才可起訴開發(fā)商違約。如果沒有錄音且在合同沒有約定降價需退房或賠償差價,那么開發(fā)商無論遇到哪種情況降價,都不需要對已經購房的業(yè)主進行補償。如果購房者愿意相信“甜言蜜語”,唯一生效的辦法只能是將其寫入合同。
盲信“買了房子就賺錢”,無視風險只能買者自負
拋開地產宣傳的誘惑,最近兩年政府反復強調房價增長過快,持續(xù)的調控聲音之下,依然有眾多業(yè)主出手買房。如果以剛性需求來解釋,反正房子用于自住,不會賣出去,開放商降價還是漲價都與其沒有關系。如果以投資為目的買房,一旦習慣了“房子買了就賺錢”的思維方式,對近幾年房價一路猛漲背后的風險缺乏預警,恐怕沒有任何企業(yè)能保證房價 “只能漲不能跌”。
有人傾半生心血買一套房,有人倒霉成為接盤的最后一棒投資者固然值得同情,但他們所謂的“損失”并不足以成為反對房價下挫的理由。因為每個人都不能以自己是不成熟的投資者為由,向社會要求賠償。買者自負,是資本與貨幣市場的必然規(guī)則,否則所有的虧本者都可以找金融機構、房地產機構維權,而所有的金融機構、房地產機構都可以找央行與財政部維權,必然導致天下大亂。
樓市定價機制不透明,靠暴力維權無濟于事
契約精神的前提是信息的對稱性以及公平性,在降價維權糾紛中,肯定有一部分開發(fā)商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靠捂盤惜售、制造價格預期、哄抬房價等扭曲市場價格機制的行為追逐利益。
從這個角度出發(fā),老業(yè)主針對可能的價格欺詐以非訴訟方式維權無可厚非,但方式方法必須站在法制基礎上,遵循契約精神,不擾亂社會秩序。如今動輒將售樓部當作戰(zhàn)場,把協(xié)商搞成血案,保安與業(yè)主互毆,轎車被砸,非法聚集堵路等暴力行為非但不可取,也無助于樓市價格清晰透明。
這個冬天樓市必須面對的就是不斷貶值。如果你是買房自住,房產的升值還是跌價都與你無關。如果你純粹把房子當成投資品,那請參考馬未都對收藏的說法,不要相信故事,不要相信好事。不要心態(tài)不好,總是想著挖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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