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申請的公正、透明度一直受到公眾關注,深圳第二次保障房受理經過兩年審核,公示四次,今日公布終審合格申請家庭的名單及購租排位等信息。
從初審、復審、終審,官員、老板、“富二代”、有四輛車家庭等申請者,均被踢出合格者名單,終審公示二版也有118戶被判定為不合格、77戶主動放棄申請資格。
深圳市住建局房改處處長林小利介紹,此次深圳共籌集房源6073套,其中經濟適用住房4488套,公共租賃住房1585套,供5612戶合格申請者挑選。
此次公布結果將接受市民的監(jiān)督舉報,一旦發(fā)現(xiàn)違法事實,即使申請人已經入住或獲取補貼,也將依法嚴肅處理。
處罰標準也將更嚴格。8月31日,修改后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下稱《條例》)在深圳市政府公報2011年第30期中公布,并自公布日起實施。相比2010年7月1日公布實施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修正案在監(jiān)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方面做了更多修改,加重了對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的懲罰。
用不正當手段已經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獲取貨幣補貼的,將被罰款20萬,并終身不得再申請保障性住房。
修改后的《條例》對申請騙租、騙購保障房行為分別給予了重罰,增加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
其中,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3萬元罰款,并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而對于用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10萬元罰款,并終身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申請。
對于用不正當手段已經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獲取貨幣補貼的,除解除合同,收回相應補貼資金外,要被罰款20萬,并終身不得再申請保障性住房。這樣的罰款力度,是此前條例規(guī)定的40倍。
同時,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是這次修改案的亮點。對為騙租、騙購者提供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修改后的《條例》規(guī)定,將由主管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wǎng)站予以公示,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10萬元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對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主管部門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有關當事人涉嫌詐騙、偽造公文印章、賄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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