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過整理網友提供的補充協(xié)議,將其中涉及房屋質量的條款匯總如下:
1、墻體:住宅內部無任何裂縫;如果雙方無法對是否是裂縫進行確定的,由出賣人申請有關機構就此問題進行評價;保溫層墻壁表面平整,瓷磚地板平整無松動、無爆裂、無間隙。
2、管線:管線安裝與室內表面的平整,不在商品房內通行任何公用管線,任何管道的安裝不影響房屋室內表面的平整。
3、防水標準:房屋頂棚無水漬、廚房及廁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與地板結合處無漏水、滲水。
4、配套設施:保證買方水、電、電話、閉路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正常使用,并在一定時間內內保證煤氣、有線電視、寬頻網絡入戶的正常使用,以及小區(qū)內清潔、保潔、綠化、排污、照明、信報箱等私用或公用設施正常使用。
5、小區(qū)規(guī)劃:
買方不得擅自變更公共設施(停車場、加工層、園林綠化等)設計和用途;車庫、泳池、綠地等公共設施的權屬依據國家法律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公共設施是小區(qū)配套,不允許用作營業(yè)性用途;商品房樓頂和外墻所有權歸全體業(yè)主,買方和物業(yè)管理公司可以無償使用,但不得在樓頂設置無線電發(fā)射及產生噪音或影響安全的設備和廣告設施;不得在外墻設置影響買方采光、通風、安全、景觀及產生噪音和污染的設施。
6、房屋面積問題:
(1)、買受人在入住前有權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入戶進行測量,如果測量結果與出賣人提供的測量結果有差異,則雙方有權提請法院或者有關機構進行最終決定,在此以前買受人有權先行入住,并且根據最有益于買受人測量的結果支付相關費用。
(2)、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小于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使用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并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 ?3)、買受人對任何一個尺寸的測量結果,與出賣人提供的圖紙不符,則視為出賣人提供的公攤面積不合法,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公攤面積的費用;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交付房屋,并仍然應當及時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購房合同案例分析: 單方擴大解約權
實例1:《××居商品房認購書》中規(guī)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內未能依時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交付首期房價款,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認購書,并不退還定金。”
實例2:《××花園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中規(guī)定,“認購方應在2003年×月×日之前前往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者視同違約,開發(fā)商不另行催告,本協(xié)議自然作廢?!?/p>
點評意見:訂立或解除合同必須在當事人自愿前提下進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商品房買賣中,買受人遲延履行債務,出賣人要進行催告,催告后,買受人還有三個月的寬限期,如在此期限內仍未履約,方可解約。此外,條款中所謂“違反任何條款”、“未能依時簽署”等內容都不具體明確。這種做法客觀上隱瞞了導致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多種情況,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經營者自身責任等,故意排除了消費者與經營者協(xié)商或經催告履行債務的可能。上述格式條款加重了消費者責任,單方擴大了經營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剝奪了消費者依法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
任意使用免責權
實例:某房地產公司制定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xié)議》中規(guī)定: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延誤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辦證行為滯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壞、高考期間停工或其他政府規(guī)定、施工單位工期延誤、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等。出賣人在交房時告知買受人即可據實予以延期交房。
點評意見: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確實可以作為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等,但也要甄別情況實行部分或全部免責。有些則純屬開發(fā)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如承建商施工誤期、因技術上需要更改圖紙、因天氣影響或其他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導致的延誤等,這種情況下應由開發(fā)商向購房人承擔違約責任。其實像高考期間停工、辦證行為滯后等內容是開發(fā)商可以預料并提前做好準備的,不能作為免責事由。而像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第三人破壞等則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開發(fā)商應向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再依法律、依約定向第三人追償。該格式條款私自擴大自己的免責范圍,將第三方對開發(fā)商違約的風險轉嫁到消費者頭上,使開發(fā)商的逾期行為不必承擔任何責任。(-攝影/舒東平)
違約責任不對等
實例:某消費者投訴稱在購房時所簽購房合同中違約責任一欄有這樣一則內容:“(1)甲方須于××年×月×日前將房產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則每遲交一個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計算罰金,付給乙方作賠償。(2)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繳清房款,視為違約,甲方有權從乙方已交購房款中,扣罰10%的金額作違約金,同時不予辦理進戶手續(xù)?!?/p>
點評意見:上述格式條款對合同雙方支付違約金的額度規(guī)定不對等。經營者延期交房必須等一個月后方計算罰金,且額度僅為消費者已付房款的3%;消費者若未按期交付房款,則立即視為違約,并扣罰消費者已交購房款的10%作違約金。由于商品房的標的額大,雙方承擔的違約金數額相差懸殊。這種條款的實質是設置陷阱,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經營者責任。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消費者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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