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出臺《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針對房屋租賃市場上“房主擅自漲租金”等突出問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新近出臺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明確,從明年2月1日起,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隨意提高租金。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據(jù)介紹,《辦法》將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發(fā)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措施細則
租賃合同應約定被征收拆遷時處理辦法
《辦法》明確,房屋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但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租金、押金數(shù)額、支付方式、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期限、維修責任、物業(yè)費等相關費用的繳納以及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等10個方面的內容。
除此之外,房屋租賃當事人還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shù)阶赓U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同時要求主管部門定期分區(qū)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tǒng)。
租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
《辦法》明確,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而據(jù)了解,這是首次明確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
租期內出售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辦法》明確,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chǎn)、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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