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經(jīng)太原市某房產(chǎn)中介有限公司人員介紹,原告朱師傅欲購買被告方先生位于太原市上官巷的一套住房,并且由中介公司轉(zhuǎn)交定金3萬元。雙方在中介公司簽訂購房合同時,因被告方先生無法出示房產(chǎn)證,未能簽訂合同。由于原告朱師傅是結婚用房,購房心切,便與被告方先生再次約定洽談購房事宜,但對方一直表示無合法的產(chǎn)權證明。經(jīng)原告朱師傅多次催促,對方表示房屋不再出售并退還定金。后來,在約定的時間退錢時被告方先生沒有到場,并且一直沒有返還原告朱師傅定金。朱師傅認為對方的這種行為損害了其合法利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方先生返還3萬元定金。
法院認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chǎn)不得轉(zhuǎn)讓,因此原告朱師傅與被告方先生之間形成的關于本案爭議房的買賣定金合同應屬無效牞判令方先生返還原告3萬元定金。(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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