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wǎng)青島11月22日電 (記者宋學春 喬丕亮)日前,青島市人民政府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降低住房交易稅費,支持居民購房”、“落實和完善促進合理住房消費的政策措施”的要求,根據(jù)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青島市實際,青島市建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lián)合推出《關于支持居民購買住房的意見》,并且隨之推出《關于支持居民購買住房的意見》實施細則。這是記者從有關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的。
意見如下:
一、購買自住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商品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調(diào)至20%,二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調(diào)至30%。在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商品住房最高可貸額度提高至40萬元、二手住房最高可貸額度提高至25萬元。公積金貸款計算期限延長至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貸款申請標準放寬至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請貸款的近6個月內(nèi)連續(xù)正常繳存3個月、累計繳存6個月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個人轉讓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一年內(nèi)又購買住房改善居住條件的,個人不負擔營業(yè)稅及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外銷售的,個人不負擔營業(yè)稅及附加。
四、一戶家庭中以18周歲以上子女名義購買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執(zhí)行。
五、將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積標準由120平方米調(diào)整到144平方米。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為1.5%。
本意見施行范圍為市南區(qū)、市北區(qū)、四方區(qū)、李滄區(qū)、嶗山區(qū)、黃島區(qū)、城陽區(qū),各市參照執(zhí)行,執(zhí)行期限為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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