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房價處于上漲階段時,剛簽完賣房合同,賣方劉女士就以房屋共有人未簽字為由毀約,此舉令買方林先生痛恨不已。今年初以來,因樓市持續(xù)調(diào)整,房價處于下跌趨勢,劉女士又想按照當(dāng)初的合同約定,將房子賣給林先生,這次輪到林先生不肯買了。最終,法院支持林先生的訴求,由劉女士支付11萬元賠償金。
房價上漲賣方反悔
去年9月底,晉安林先生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位于福馬路某小區(qū)的公寓,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林先生和業(yè)主劉女士簽訂合同,確認將以110萬元買下這套公寓。
當(dāng)時,雙方還簽訂了一份《產(chǎn)權(quán)人及共有人未到場聲明》,表明賣房合同由劉女士代表其他房屋共有人簽訂,若因其他共有人不同意或者未在合同上簽字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的,由劉女士向買方承擔(dān)相當(dāng)于定金數(shù)額的損害賠償金。
合同訂立后,林先生依約支付了11萬元定金。此后,房價迅猛上漲。眼看剛要賣出去的房子升值了,劉女士便以其父親不同意出售房屋,未在《合同》上簽字為由,要求林先生撤銷合同。
雙方兩度對簿公堂
林先生和劉女士的父親同時告上法庭,林先生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而劉女士的父親則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經(jīng)晉安法院判決,因房屋共有人沒有簽字確認,林先生與劉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退還林先生繳納的定金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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