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冀建法〔2018〕29號)、《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冀建法〔2017〕5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jié)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邯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運作。管理中心所屬的分支機構在管理中心授權范圍內(nèi)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yè)務由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商業(yè)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租賃自住住房的;
(四)未配備電梯的老舊住宅小區(qū)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離休、退休的,靈活就業(yè)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八)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參軍、上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個人賬戶封存半年以上未繼續(xù)繳存的;
(十一)靈活就業(yè)人員個人賬戶封存半年以上,未繼續(xù)繳存且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十二)新調(diào)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半年以上未繼續(xù)繳存的;
(十三)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半年以上未繼續(xù)繳存的;
(十四)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十五)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第六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毠ぷ》抗e金余額。
第八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提取條件且同時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職工本人在繳存地、戶籍地以外購買住房及辦理住房貸款的;
(二)30平米以內(nèi)或總價在50萬元以下的房產(chǎn),一年內(nèi)有兩次(含)以上買賣行為的;
(三)連續(xù)欠繳住房公積金三個月以上的;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商用房屋及償還商用房屋貸款本息的;
(五)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六)連續(xù)三個月未按還款計劃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七)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jié)的。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情況的,共同申請人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一條 根據(jù)《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對于繳存職工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取消其5年內(nèi)住房消費類提取資格。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可提取購房合同(契稅完稅證備注的合同)簽訂日期當月末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準當月末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總額。
第十三條 使用商業(yè)銀行貸款購房已支付首付款,且從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提取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房屋所有權證出證)日期當月末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且不得超過已支付的首付款金額。
第十四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一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同時期還款金額,直到還清貸款為止。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貸款本息之和,提取時間須間隔12個月。
第十五條 職工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能超過所支付的年租金總額。
第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為裝購電梯施工合同簽訂當月(含當月)末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且不得超過裝購費用總額。
第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項規(guī)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提取憑證
第十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均須提供身份證,委托他人提取的同時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戶籍不在本市的繳存職工,在戶籍地購買住房及償還住房貸款的,需提供本人戶口簿。
第十九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條 全款購買商品房、經(jīng)濟適用房、危(舊)改還遷房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經(jīng)房產(chǎn)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危(舊)改還遷協(xié)議;
(二)購房發(fā)票。
第二十一條 全款購買存量(二手)房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chǎn)權證;
(二)契稅完稅票據(jù)。
第二十二條 集資建房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經(jīng)房產(chǎn)管理部門批準的《集資建房分戶價格表》;
(二)集資建房協(xié)議;
(三)付款票據(jù)。
第二十三條 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的批準文件、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支付費用憑證;住房座落在農(nóng)村的,還需提供村級以上批準建房證明和戶口簿。
第二十四條 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房產(chǎn)部門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chǎn)權證》和支付費用憑證;住房座落在農(nóng)村的,還需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村級以上修房證明和戶口簿。
第二十五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借款合同;
(二)貸款償還憑證。
第二十六條 租住當?shù)卣峁┑谋U闲宰》康?,憑與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簽訂的租賃合同、房租收據(jù)等有效資料提取住房公積金。
租住市場其他住房的無房職工,可憑當?shù)夭粍赢a(chǎn)登記部門出具的本人和配偶的無房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七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對未配備電梯的老舊住宅小區(qū)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不動產(chǎn)權證書或購房合同;
(二)加裝電梯的批準文件;
(三)加裝電梯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驗收文件;
(四)裝購電梯的發(fā)票及分攤方案。
第二十八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資料、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文書。
第二十九條 離(退)休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
第三十條 職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證明。
第三十一條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文書、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第三十二條 職工參軍、上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應征入伍通知書或者入學錄取通知書、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文書。
第三十三條 職工調(diào)離本市,新調(diào)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半年以上未繼續(xù)繳存的,提供調(diào)令和調(diào)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證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三十四條 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個人賬戶封存半年以上,且未在邯鄲市其他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失業(yè)證》。
第三十五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fā)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diào)解書。
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提取申請人為死亡職工配偶、子女、父母的,不再提供財產(chǎn)分割公證書,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居民戶口簿、結(jié)婚證、出生證明等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
死亡職工有多個繼承人的,提取申請人需親筆簽署承諾書。承諾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由提取申請人妥善保管,并依法與其他全體繼承人協(xié)商分配所提取的款項,如有其他繼承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主張分配死亡職工公積金權利的,由提取申請人負責處理相關爭議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六條 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職工,應當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請。手續(xù)齊全的情況下,管理中心應當場辦理,即時辦結(jié)提取手續(xù)。需核查事項的,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nèi)告知結(jié)果;需赴外地核實申請材料的,審核時間不計入在內(nèi)。
第三十七條 經(jīng)審核準予提取的,職工憑相關提取資料辦理提取手續(xù);經(jīng)審核不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應當告知申請人,說明原因和理由。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所稱“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nèi),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中所稱“離休、退休”是指達到離、退休條件且正式辦理離休、退休手續(xù)的職工,不包括在單位辦理內(nèi)部退養(yǎng)手續(xù)的職工。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中所稱自住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不包括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行為。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0月12日邯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fā)的《邯鄲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邯公積金委〔201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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