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發(fā)文,7月15日起將實施《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記者咨詢了杭州市租賃房建設中心相關負責人,同時對比杭州市現有的《杭州市區(q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杭州市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規(guī)定,對“國版”辦法進行解讀。
據介紹,“國版”公租房管理規(guī)定和杭州的現行規(guī)定最大的區(qū)別,就是詳細規(guī)定了騰退的標準和嚴厲的處罰措施。
明確規(guī)定8種情況
必須騰退
央視報道杭州“享受哥”侵占廉租房一事,把各地保障性住房中的騰退問題推到全國人民的眼前。事實上,違規(guī)租用、侵占任何保障房,一經查處,必須第一時間騰退。
本次發(fā)布的《辦法》中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分別羅列了8種必須騰退公租房的情況: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2.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4.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5.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6.提出續(xù)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xù)租條件的;7.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8.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相較于《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中有提到的幾種騰退情況,住建部《辦法》中闡述的騰退主體和事由更為明確。
首次明確處罰措施
相當嚴厲
杭州市租賃房建設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辦法》中提出的法律責任和相關處罰標準,頗為嚴厲。”
《辦法》中,第五章法律責任,這是首次明確了相關處罰規(guī)定,以及處罰金額,構成犯罪,還將追究刑事責任。除了申請人,《辦法》還要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公正執(zhí)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都將接受不同程度的處罰。
其中,《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中規(guī)定:“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且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p>
但由于各地物價、房價不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住房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該辦法的條款進一步出臺細則。最終以各地的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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