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日后簽訂商品住宅買賣合同的房子將按新標準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多交可以退還。
昨天(23日),北京市建委下發(fā)《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通知》。通知要求,業(yè)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xù)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具體時間應當在商品住宅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2月1日后簽訂商品住宅買賣合同,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為多層(六層及六層以下)為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層(六層以上)為200元/建筑平方米。對已按房屋總價2%標準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到原交存單位辦理多退少補手續(xù)。售后公有住房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仍按照原標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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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正式發(fā)布。該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商品住宅的業(yè)主、非住宅的業(yè)主按照所擁有物業(yè)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shù)額為當?shù)刈≌ㄖ惭b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2008年2月,市建委向社會公開征集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并對征求意見情況進行了研討。經(jīng)研究決定,本市按照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8%進行測算,確定了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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