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報報道】 (記者黃燕 實習生 肖鵬 通訊員 方市興) 昨日,備受市民關注的南京“地產(chǎn)新政20條”中的“市民買房可領‘購房補貼’”的實施細則正式出臺。下周一起,符合條件的市民即可在華僑路35號南京市房地產(chǎn)交易市場一樓專項窗口辦理手續(xù),并領取購房補貼款。
一年內(nèi)買房可領0.5%至1%的補貼
根據(jù)細則規(guī)定,政府對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間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不含份額轉讓),符合政策的購房人發(fā)放購買普通住房補貼。細則中規(guī)定了購房時間的確認標準:商品房以合同備案日期為準,存量房(即二手房)以登記受理日期為準。
購房補貼標準按市財政局契稅征收部門出具的契稅完稅證所載契稅計稅金額來計算,所購普通住房面積小于90平方米(含)的,購房補貼金額為房款總額的1%;所購普通住房面積大于90平方米小于140平方米(含)的,購房補貼金額為房款總額的0.5%。購房補貼發(fā)放截止日期為2012年12月31日。
市民在辦理領取普通住房補貼時,須持兩聯(lián)《購買普通住房補貼發(fā)放通知單》、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到專項窗口領取轉賬支票,再到指定銀行網(wǎng)點辦理領款手續(xù)。
“騙領”購房補貼行不通
細則還對普通商品房契約變更作了嚴格規(guī)定,借此堵住通過變更購房合同時間“騙取”購房補貼的行為。比如直系親屬之間更名、同戶籍之間增減或更名及合同條款修改的,經(jīng)合同雙方同意后,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不注銷原合同,合同備案時間仍以原合同備案時間為準。
另外,已經(jīng)辦理過合同備案的房子,如果退房,必須網(wǎng)上公示,搖號銷售。與開發(fā)商協(xié)商換房的,也必須將換出的房屋網(wǎng)上公示,搖號銷售。這樣一來,一些10月1日以前購房的人,想在退房或換房之后再購買,來改變合同上的購房時間,以達到“騙取”購房補貼的行為,就完全沒有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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