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為上千戶“雙特困戶”解決住房問題
記者近日從廣州市總工會獲悉,廣州市政府和有關(guān)部門采取多種形式,為1168戶“雙特困戶”解決了住房問題。
據(jù)廣州市總工會生活保障部衛(wèi)寶銘部長介紹,2004年底廣州市出臺了《廣州市解決城鎮(zhèn)雙特困戶住房實施方案》,采取以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的解決方式,為不少“特困戶”解決了住房問題。到目前為止,共解決了1168戶“雙特困戶”的住房問題,為1250戶“雙特困戶”辦理了租賃住房補貼。
廣州市自1998年推出廉租房政策以來,每年投入數(shù)千萬元建設(shè)廉租房,到目前為止,先后推出了7期廉租房。由于資金有限、房源不足,這種政府廉租房每年只能提供幾百套。
為改變這種困境,從2005年上半年開始,廣州市實行了新的廉租房政策,從補“磚頭”轉(zhuǎn)變?yōu)檠a“人頭”。政府在推進廉租房工作的同時,以“租賃住房補貼”為主的方式,通過廣州市民政局向全市在冊符合資格的5000多戶“雙特困家庭”發(fā)放補貼,讓他們可以在市場上租房子,從而解決了大批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
據(jù)悉,租賃補貼標準為人均住房面積10平方米,每平方米補貼23元。無房戶人均每月補貼230元,有房戶按人均住房面積10平方米和現(xiàn)人均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算發(fā)放住房補貼。1人戶按1.5人計算,2~4人戶按實際人數(shù)計算,4人戶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計算。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目前暫定為每月每平方米1元
壓在心頭的住房問題終于解決了
■本報記者葉小鐘 ■本報實習生李婷 丘君花
“我做夢也沒想到今天會住上這么舒適寬敞的房子啊!”5月29日,當記者走訪剛剛搬進廣州元下田村新興花園廉租房的特困戶鄺寶嫻家時,鄺婆婆激動地對記者說,“是政府、市總工會幫我解決了幾十年來壓在心頭的住房問題”。
78歲高齡的鄺寶嫻,曾在街道服務(wù)站工作,老伴去世時留下了四個兒子,其中一個兒子還有點弱智,很長時間全家人靠她每月幾百塊錢的微薄工資支撐著,改善住房連想都不敢想。提及那時五口人擠在只有16平方米小房子的情形時,鄺婆婆不禁哽咽道:“那時候我們住在二樓,由于地方太窄,只好在一樓搭建一個小廚房,飯煮好后再端上去吃。那時候多么想有一間大一點的房子啊。但是我們沒錢,租不起三四百塊錢的房子,幾百塊錢對于我們這些特困戶來說是一個月的生活費啊。”
鄺婆婆一家于今年3月5日搬進廣州北郊的新興白云花園,住上了60多平方米三室一廳的新房,每月租金60多元,從此告別了50年居住16平方米小房子的困境。“這里租金很便宜,交通方便,環(huán)境好,買東西很方便?!编椘牌艧崆榈貛е浾邊⒂^了她的新家。
鄺婆婆告訴記者,2004年廣州市總工會第一批廉租房有400多戶入住,而排在500多名的她沒有分到。2005年她居住的地區(qū)面臨著拆遷,鄺婆婆得知這一消息后,及時到區(qū)總工會反映自己的實際情況,在區(qū)總工會、市總工會的支持幫助下,鄺婆婆終于申請到了盼望已久的新房。
●政策解讀
□申請廉租住房應(yīng)具備三個條件
廣東省建設(shè)廳下發(fā)的《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規(guī)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yīng)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
2.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7平方米以下(含7平方米;住房面積即居住面積,只計算廳、房面積)的家庭;
3.申請家庭成員具有本市非農(nóng)業(yè)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并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和撫養(yǎng)關(guān)系。
□補貼按市價與廉租價差額算
廣州市城鎮(zhèn)雙特困戶住房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采取以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的解決方式。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fā)放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具體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財政局制定并公布,一定3年。
實物配租的申請條件,必須具備租賃住房補貼申請條件并經(jīng)審核家庭成員確無勞動能力的60歲以上高齡、殘疾人(一、二級)、軍烈屬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gòu)成,目前暫定為每月每平方米1元,居住3年內(nèi)不作調(diào)升。
租金核減是指對現(xiàn)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各單位自管公房的雙特困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給予減收住房租金。
□廉租房租住每年申報審核半年不住退還
廣州市還將建立廉租住房保障申報、年審和退出機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3月向申請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接受區(qū)國土房管局和有關(guān)部門的審查,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yīng)當取消其資格,停發(fā)租賃住房補貼,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并將處理意見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zhí)行。
而對于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應(yīng)當取消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lǐng)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jié)惡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如果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zhuǎn)借、轉(zhuǎn)租,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可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發(fā)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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