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黃先生由于工作調動要去北京,于是把剛剛買到手的房子要賣掉,由于急于脫手黃先生就按照原來購買的價格64.5萬買入價格原價賣出,但是如果按照房價全額繳納5.5%的營業(yè)稅,黃先生就要繳納35475元。黃先生覺得很不劃算,于是雙方約定,買家先以租賃的方式入住,每月月租為1500元,到了兩年之后雙方再行交易,當然租費就計入房價,到時雙方交易時黃先生就把租賃費扣除,也就是說兩年后買主只需繳納約61萬元即可擁有此套房屋的所有權。
由于房屋的價格具有極大的可變因素,假如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所簽的價格與兩年之后該房屋價格不一樣,房屋價格上漲了,那房主完全可以寧愿賠償違約金也不愿意賣房子,對于買方來講,則要承擔由此帶來諸多機會成本。
節(jié)約數(shù)額:新政下需繳納的營業(yè)稅:64.5萬x5.5%=3.5475萬元
避稅后繳交的營業(yè)稅=0
省錢數(shù)額=3.3萬-1.2萬=2.1萬元=3.54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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