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人不能通過宗教活動擁有財產(chǎn)
法庭上,原告稱,財產(chǎn)屬于釋永修個人名下,被告則認為該財產(chǎn)不屬于釋永修而屬于靈照寺所有。被告表示,靈照寺不是一個生產(chǎn)盈利性的組織,寺廟的經(jīng)濟來源是信徒自愿布施和社會力量捐贈,僧人不得從事經(jīng)營性的生產(chǎn)勞動獲取報酬,其所用和所持有的財產(chǎn)屬于寺院共同財產(chǎn)的一部分,因此僧人不能通過宗教活動擁有自己的收入和財產(chǎn)。
而釋永修在寺院方丈、會計、出納和管委會主任4種職務一肩挑,無視國家宗教法及市區(qū)兩級民宗局對財務管理的三令五申,多年來把寺院的社會捐款等經(jīng)濟來源以個人名義存在自己名下。從這些情況可以看出,原告所訴的財產(chǎn)屬于靈照寺所有。
釋永修的原妻涂女士介紹,前夫出家為僧后,平時常回家看望女兒,一直在盡父親的責任,但她也無法解釋前夫巨額存款來自何處。該案法院將擇日宣判。
據(jù)《生活新報》
他在女兒2歲的時候出了家
玉溪人辛應恒生于1947年,1979年,毅然與妻子離婚到昆明筇竹寺出家,法號為釋永修。當時,其女兒只有2歲多。1990年,釋永修被聘為玉溪市著名寺廟靈照寺的住持,2005年升為方丈。
2010年1月26日夜間,吳雄和瞿永濤到大悲普度寺釋永修住處要求投宿。凌晨2時許,趁釋永修熟睡,吳雄二人用繩索將其勒死,并搶走5000元現(xiàn)金、一部銀白色摩托羅拉手機和一些隨身物品。當?shù)鼐讲痪帽阕カ@了犯罪嫌疑人。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判決,吳雄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瞿永濤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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