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記者楊波 通訊員洪宗健) 賣房人十年前將房改房以4200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交了房屋,也已將房地產(chǎn)權證等證件交給了買房人,只是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十年后賣房人見房價飛漲,提出要回房產(chǎn),于是拒絕幫助買房人辦理過戶手續(xù)。買房人在萬般無奈之下只有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賣房人協(xié)助房產(chǎn)過戶,法庭能否支持買房人的主張?
房價飛漲 賣房十年不幫過戶
2001年11月14日,張先生與曾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曾女士將位于三水區(qū)西南地質街的一處房改房以42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張先生,并約定在張先生交款后,曾女士必須將該房屋產(chǎn)權證及相關證件原件無保留的全部移交,房屋的產(chǎn)權歸屬張先生長期所有,曾女士有義務協(xié)助張先生辦理房屋產(chǎn)權過戶。
2001年11月15日,張先生向曾女士支付了購房款42000元,曾女士也交付了房屋和房地產(chǎn)權證及房改房相關資料。但這套房改房一直未辦理變更過戶手續(xù),張先生從2001年一直居住至今。這幾年,因房價飛漲,那套房改房已由42000元漲至150000余元,此時,張先生再來找曾女士商討房產(chǎn)過戶的問題時,曾女士總是找諸多借口予以推脫。張先生也看出了曾女士的有后悔之意,為了真正要回從法律屬于自己的房屋產(chǎn)權,張先生將曾女士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曾女士提出,該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當時賣房時丈夫不知情也不同意,所以和張先生簽訂的賣房合同無效,提出收回房產(chǎn)。
房屋歸原告所有 被告應協(xié)助過戶
法院審理認為,2001年11月14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價格符合當時房產(chǎn)交易的一般情況。雖然該房性質為房改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因被告曾女士夫婦原本共同居住在該房屋,在將房屋出售給原告張先生后搬出,其丈夫也未表示不同意賣房,應認定曾女士夫婦二人均同意該房屋的買賣行為,張先生與曾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根據(jù)房屋買賣合同,賣方應履行協(xié)助買方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xù)的義務。原告張先生要求被告曾女士協(xié)助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xù)的訴訟請求合法有理,但相關的過戶費用由原告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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