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根據(jù)邯鄲市思特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特利公司”)的申請,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402破申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思特利公司的重整申請。同日,邯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402破申5號決定書】指定思特利房地產公司專案組為思特利公司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2021年10月13日邯山區(qū)人民法院在全國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上發(fā)布債權申報公告,公告通知思特利公司的債權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及思特利公司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并定于2021年12月15日采用網絡會議的方式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成員,受專案組委托,全面負責管理人的日常工作?,F(xiàn)為明確債權人在債權申報階段之權利義務,管理人特作如下說明:
一、債權申報期限
邯鄲市思特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債權人,應當在邯山區(qū)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2021年11月30日前)申報債權。
二、債權申報方式、流程及須知
(一)債權申報方式:思特利公司的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管理人對債權人以口頭、電話或者電子信息等非書面形式申報的債權,可要求其提供書面文件。
(二)債權申報流程:債權人書面申報債權,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攜帶債權相關資料至申報地點申報債權:
(1)債權申報表;
(2)債權申報文件清單;
(3)債權人送達地址及銀行賬戶確認書;
(4)申報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1.申報人為公司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事業(yè)和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或其他合法證明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2.申報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正反面需復印在同一張A4紙上)。
3.申報人委托代理人申報債權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以下關聯(lián)材料:1)代理人為律師的,需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2)委托人為自然人,代理人為近親屬的,提供結婚證、戶口簿等能證明近親屬關系的材料復印件,以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3)委托人為單位,代理人為本單位成員的,需要在授權委托書上注明代理人在單位的身份,并列明職位,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4)以上三種代理人身份之外的人員代為申報的,應提交經公證或律師事務所見證的授權委托書。
(5)債權事實證明材料
1.相關協(xié)議、收據(jù)、銀行流水、發(fā)票、付款憑證等材料;
2.若所申報債權有擔保的,需書面說明是否屬于連帶債權,應提交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及相關登記文件;
3.若所申報債權已進入訴訟、仲裁或執(zhí)行程序的,需提交與之相關的文件(包括包括但不限于起訴狀、仲裁申請書、受理案件通知書、財產保全裁定書、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法院執(zhí)行立案通知書及執(zhí)行裁定等,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應提交生效文書制作機關出具的生效證明原件)。
4.若所申報債權系受讓取得的,需提交受讓債權的相關材料。
5.主張利息或違約金的,應寫明計算方式;依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利息、違約金(包括利息、復利、罰息、遲延履行利息、滯納金、損失賠償金等派生債權)計算至2021年9月29日為止(即破產申請受理裁定的前一天)。
關于<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證明債權事實的證據(jù)材料>,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攜帶原件(原件經管理人現(xiàn)場核對后當場退還)復印件一式三份,復印件按以上順序排列后提交,無須裝訂。債權人為法人的,應在復印件上加蓋騎縫章;債權人為自然人的,應逐頁簽字捺手印。
三、逾期申報的法律后果
(一)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二)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但債權人應承擔因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此項費用以申報債權額為基數(shù)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四百八十一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標準在補充申報時向管理人交納。
四、債權申報地點、時間及聯(lián)系電話
(一)債權申報地點:
邯鄲市邯山區(qū)陵西南大街87號君興大廈1610房間
(二)申報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三)管理人辦公電話:
18632017388
五、重要提示及虛假訴訟風險告知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和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的裁定,管理人是負責本次破產重整中接受債權申報等工作的唯一法定機構,請各位債權人按照本通知的申報期限、具體地點、聯(lián)系方式及相關要求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向除管理人外的其他機構,不視為有效申報。
(二)管理人在收到債權申報材料時進行形式審查并登記后,將對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全面審查;申報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應向管理人全面提供證據(jù)材料。
(三)債權申報通知書及相關材料的送達不構成管理人對無效債權的重新確認,也不導致債權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等法律后果。
(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7號)規(guī)定,采取偽造證據(jù)、虛假陳述,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構成虛假訴訟罪。債權人申報債權過程中,所提交的材料一經發(fā)現(xiàn)有捏造、偽造債權情形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五)本須知及其他資料內容與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等相關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等相關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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