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8日14時30分左右,位于山西省臨汾市鄉(xiāng)寧縣境內的王家?guī)X煤礦透水事故, 153名煤礦工人被困井下。經過9天8夜的救援,最終115人獲救,38名礦工遇難。昔日那些遇難者的墳頭,野草青了又黃,而僥幸活下來的礦工們,現(xiàn)今又在過著怎樣的生活?據近日記者采訪得知,僥幸存活的礦工,大多數(shù)因生活所迫,不得不重新選擇下礦井作業(yè)以換取養(yǎng)家糊口的報酬。
在井下作業(yè)時,礦工們永遠跑不過突如其來的滲水,正如在地上生活時,永遠跑不過貧困的追逐。因為礦難的頻發(fā),所以使得礦工這個群體隔三差五便會出現(xiàn)在人們的視野,而與之捆綁的,必定是血與淚、苦與愁。
每一起令人內心痙攣的重大事故,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其他類似事故的發(fā)生而逐漸被稀釋、淡化,這或許為事故宿命般地輪回提供了一個缺口,以至當問題再度出現(xiàn)時,我們看到的只不過是換了主角的同題材、同情節(jié)的故事。當然,重復輪回的不僅僅是事故,還有遭遇事故的群體如同被下了咒語般的人生。
沈從文曾經在《辰溪的煤》一文中有如下一段話:讀書人的同情,專家的調查,對這種人有什么用?若不能在調查和同情以外有一個辦法,這種人總永遠用血和淚在同樣情形中打發(fā)日子,地獄儼然就是為他們而設的。他們的生活,正說明“生命”在無知與窮困包圍中必然的種種。
在這些“必然的種種”中,我們不難看到礦難幸存者與沈從文筆下半個多世紀前的煤礦工人的雷同之處:生活貧困;除挖煤外別無所長同時也別無選擇;家鄉(xiāng)所處地理條件惡劣;私營煤礦的安全無保障等等。
王家?guī)X礦難的存活者之一張建龍曾發(fā)誓“餓死也不再下井”。但在他把礦井賠償?shù)?萬多元買了拖拉機準備轉行替人耕種時,卻因農村大量土地拋荒而使得拖拉機成了閑置品。贍養(yǎng)老人、撫育孩子,這些都迫使張建龍再度選擇下井作業(yè),只希望命大,能夠逃脫以后不可知的災難。事實上,張建龍不是孤例,在逃出數(shù)天后,再度選擇返回井下作業(yè)的礦工不在少數(shù),而返回的原因僅僅是卑微的生活需求,例如孩子上學、媳婦治病。
在制度缺失且頑固不變下,礦工個體用生命替這樣的“血色經濟”發(fā)展打下了基礎,并為產生的風險買了單。據統(tǒng)計,我國國有重點煤礦,平均每百萬噸死亡1人左右,地方煤礦是5人左右,而私營小煤礦則是17人。
我國在2003年開始推行煤礦產權改革,希望以理順煤礦企業(yè)產權,建立責、權、利相統(tǒng)一的煤礦產權制度,以遏制礦難的發(fā)生。然而,在煤礦產權改革過程中,部分地方的煤礦產權獲得過程,往往增加了“尋租”的暗箱操作空間,礦主為補償購買產權所支付的尋租成本,不得不大力開采煤礦,而地方經濟的發(fā)展,時常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賴于這些煤礦所創(chuàng)造的經濟增速,于是造成一系列的惡性循環(huán),也直接導致煤礦產權改革之后,礦難頻率仍然無法降低。
10月29日,衡陽的一起煤礦瓦斯爆炸事故又造成了29人死亡,這些血淋淋的數(shù)字讓人不忍卒讀。僥幸升井的逃生者相對我們而言,有更多的顫栗與恐懼,與死亡擦肩的經歷足以成為他們一生的噩夢,就如沈從文所言,“礦坑隨時可以坍陷或被水灌入,坍了,淹了,這些到地獄討生活的人,自然也就完事了?!笨墒菦]死的人,還是有很大的可能性重新回到井下,繼續(xù)著“猶如在地獄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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